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凤台县刘集乡杨*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李**申请对凤台县刘集乡杨*社区村民委员会在凤台银行的资金2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凤台县刘集乡杨刘社区村民委员会在凤台银行内的资金27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