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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