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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