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易*、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易*、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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