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异议安徽**工程公司与淮北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淮北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欧**于2015年8月1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欧**称,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淮北华**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淮执字第000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淮北华**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淮北**交易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已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查封。案外人欧**于2004年10月10日与淮北华**限责任公司签订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150052元,其与2007年8月2日缴纳了150052元房款,并已实际入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欧**所购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淮北华**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价款实际入住。其所提解除该房屋查封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淮北华**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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