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沪光集**有限公司与林州建**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沪**团(安徽**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沪**团(安徽**限公司不服淮**委员会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1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22日,申请人以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名义以沪**团(安徽**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淮**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应付工程款268.052万元。该申请书加盖编号尾号为1890的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印章。该仲裁案件中林州建总建**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加盖的亦是编号尾号为1890的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印章。2015年6月2日,林州建总建**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称其公司未以沪**团(安徽**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淮北**员会申请过仲裁。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林*(刑)立字(2015)0973号立案决定书对林州建总建**限公司的印章被私刻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明确表示其公司未以沪**团(安徽**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淮北**员会申请过仲裁,即该仲裁案件中的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并非经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出具;且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中加盖的编号尾号为1890的林州建总建**限公司的印章,已因印章被私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淮**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115号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淮**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115号仲裁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沪**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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