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李**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