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限公司、淮浙**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2元,减半收取4956元,由原告淮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