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淮**阳保健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本)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北市宏阳保健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922927.6元、案件受理费47286元、申请执行费22102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宏阳保健酒厂有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淮北市宏阳保健酒厂在烈山区新蔡工业园区有工厂一处,内有办公楼两座、厂房两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及其地上地下配套设施、酒罐等财产,厂内财产评估后,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60日的变卖期内仍然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亦不同意重新启动评估程序,且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宏阳保健酒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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