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谭**、常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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