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润嘉新材料节能科技**公司(简称润**司)因与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简称五**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韩**,被告五**司的委托代理人詹洪水、胡*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润**司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润**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润嘉新材料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6元,减半收取6593元,由原告安徽润嘉新材料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该公司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减收3593元,实收3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