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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