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亚**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亚**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