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佳景**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佳景**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佳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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