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银诉被告河南城**限公司、安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霍*银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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