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6376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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