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投节能环保**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投节能环保**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投节能环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投节能环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江**投节能环保**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