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1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257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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