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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军与安徽常**限公司淮**公司、安徽常**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建军与被告安**有限公司淮**公司、安徽常**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建军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9元,减半收取2289.5元,由原告代建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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