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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安徽三**限公司、安徽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安徽三**限公司、安徽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43元,减半收取19021.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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