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张**与安徽中**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与安徽中**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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