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有限公司与铜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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