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安徽国立**司淮南分公司与中国农**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殷**与马天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安徽中**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安徽中**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凤台县凤**民委员会、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铜陵市环**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铜陵兴**限公司与安徽亚**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佘**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铜陵联**有限公司与铜陵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铜陵万**有限公司与安徽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