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湖公司与被申请人佘卫兵、平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司不服铜**委员会(2014)铜仲决字第6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书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平湖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平**司撤回对仲裁裁决撤销的诉讼,双方按铜**委员会(2014)铜仲决字第66号仲裁裁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申**湖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