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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铜陵伟**限公司、查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陵伟**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原审被告查*、原审被告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陵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成军、被上诉人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查*、叶**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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