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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术有限公司与淮南**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太**术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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