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太**术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张*与马*、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陵联**有限公司与铜陵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铜陵伟**限公司、查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铜陵市**责任公司与铜陵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老**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安徽淮**有限公司、标力**限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精**有限公司与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长江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马鞍山**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