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标力**限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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