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