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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长江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江与被告孙家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长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长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9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代长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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