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江与被告孙家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长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长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9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代长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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