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淮**街道办事处寇湾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杨**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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