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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淮北市**道办事处寇湾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淮**街道办事处寇湾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杨**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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