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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限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施**发生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认定上诉人是合同相对方,从而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迎江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卷宗显示,安徽雨**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浙江**限公司(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安庆市皖江大道;2008年12月1日,被上诉人施**与浙江**限公司雨润香水百合项目部签订了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载明的工程范围为上诉人承建的安庆市雨润香水百合一期18#楼、20#楼安装工程事项。故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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