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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丰政江、余永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丰政江与被上诉人姜*、余永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丰政江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丰政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上诉人丰政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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