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圣**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圣**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铜陵**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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