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宿松县**有限公司、宿松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1元,由原告祝**负担2000元;余款本院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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