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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江**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江**在原审起诉称其与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真实性有待实体审理查明,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卷宗材料初步显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江*保签订了两份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雨润香水百合一期19#楼(16-23轴)、20#商务综合楼工程,并有该工程验收报告和浙江**限公司项目部汇款的凭证予以证明。因该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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