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淮**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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