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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淮北**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淮**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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