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有限公司、桐城**有限公司与桐城**有限公司、曙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恒嘉**公司、曙光**限公司、曙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桐城市恒嘉**公司、曙光**限公司、曙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273104.01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原告合**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财产线索:曙光**限公司账户(户名曙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温岭支行,账号3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3和开户行浙江温岭市农业营业部,账号9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曙光**公司账户(户名曙光**公司,开户行建行温岭支行,账号3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8)。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曙光**限公司、曙光**公司、桐城市**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273104.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原告合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1、房地产权利人:许*,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地座落:店埠镇龙泉东路u0026times;u0026times;室;2、房地产权利人:许*,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地座落:店埠镇青春路u0026times;u0026times;室;3、房地产权利人:许*,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地座落:店埠镇青春路u0026times;u0026times;室;4、房屋所有权人赵**,房屋所有权证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地座落:叶*试验区南海路,地号u0026times;u0026times;)予以查封,限制其办理转让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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