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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冶天**设有限公司、中冶天**设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何**、安庆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张**放弃要求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上诉人遂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中冶天**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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