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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张*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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