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责任公司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市**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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