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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友安**合肥分公司与江西省**有限公司铜**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友安**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西省**有限公司铜**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友**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铜陵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友**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铜陵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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