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滁州**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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