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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马鞍**架公司、安徽**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春诉被告马鞍**架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鞍**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马鞍**架公司注册地址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村,属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马鞍**架公司注册地址虽为马鞍山雨山区,但肖**与马鞍**架公司签订的青年城小区脚手架搭设合同履行地在全椒县开发区。因此,本院对原告肖**诉被告马鞍**架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马鞍**架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马鞍**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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