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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厚才与宣城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厚才诉被告宣城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厚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厚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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