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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马鞍山**有限公司、安徽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春诉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安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马鞍山**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村,属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注册地虽为马鞍山雨山区,但原告肖**与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签订的汪塘小区安置房工程脚手架搭设合同履行地为全椒县襄河镇。因此,本院对原告肖**诉被告马鞍**手架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马鞍**手架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马鞍**手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手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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