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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余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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