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顾*长诉被告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长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撤诉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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