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3元,撤诉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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