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崔*财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财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全椒县**民委员会与安徽鑫**限公司、合肥鑫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分公司与滁州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壹*(上海**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有限公司、安徽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吴**与安徽省**有限公司、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安徽锦**限公司等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嘉**霍山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合**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孙**与安徽省友**限责任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