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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徽锦**限公司等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安徽锦**限公司、王*、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8元,减半收取1220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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