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福建**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恒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福建龙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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